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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山东省特殊健康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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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病*疫苗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科学识别与应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新冠病*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要求,结合疫苗说明,组织制定本技术参考。

一、基本原则

(一)健康或疾病稳定期的适龄人群原则上均可接种新冠病*疫苗。

(二)通常的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包括: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二、具体技术参考

(一)过敏

除对疫苗成分过敏之外的其他过敏,不管是药物过敏,还是食物过敏,均不影响新冠病*疫苗接种。具体如下:

1.过敏性体质不是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

2.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等)、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不是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

3.对新冠病*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

4.明确既往发生过疫苗接种后严重急性过敏反应者(如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建议接种新冠病*疫苗。

(二)免疫系统疾病

1.原发性免疫缺陷患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但免疫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不建议该类患者接种腺病*载体疫苗。

2.各种自身免疫病、炎症性风湿性疾病和自身炎症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关节炎、脊柱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肌炎/皮肌炎、系统性硬化症、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炎症性肠病、重症肌无力等。在病情稳定时可以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在急性期和活动期暂缓接种。

(三)心脑血管疾病

1.先天性心脏病和各种类型心肌病,如果伴有心功能不全或严重肺动脉高压等并发症,暂缓接种。

2.心肌梗死、脑梗塞、脑出血、冠心病、以及其他心脑血管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高血压人群,药物将血压控制在正常水平,可以接种。非急性发作期的冠心病、高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脏疾病患者可以接种。

4.经外科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血管支架、冠脉搭桥、瓣膜置换术、植入起搏器等,术后复查无异常可以接种。

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但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四)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气道疾病,特别是过敏性哮喘、过敏性鼻炎等患者,如无对病*性疫苗过敏史,建议接种;

2.非过敏性慢性气道疾病在稳定期、没有严重合并疾病者,可以接种。

(五)皮肤病

1.患有严重的皮肤病*、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感染性疾病,如水痘、单纯疱疹、麻疹、风疹、手足口病、疖肿病、丹*、蜂窝织炎、皮肤坏疽等,急性期建议暂缓接种,待痊愈后再行接种。

2.过敏性皮肤病如湿疹、荨麻疹等,处于急性发作期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如糖皮质激素、甲氨蝶呤、环孢菌素A等系统性治疗过程中,应暂缓接种,待过敏性症状基本控制且停用免疫抑制剂后再考虑接种。

3.慢性炎症性皮肤病,如银屑病、白癜风、扁平苔藓等,处于进展期时建议暂缓接种;处于稳定期时,考虑接种。

(六)神经系统和精神疾病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中枢性脱髓鞘疾病(包括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病、多发性硬化症、横贯性脊髓炎、抗髓鞘少突胶质细胞糖蛋白免疫球蛋白G抗体相关疾病),吉兰-巴雷综合征等不建议接种;疾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康复后可以接种。

2.病情稳定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接种。

3.用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不作为接种禁忌。

(七)内分泌及遗传代谢病

1.糖尿病患者药物控制稳定且无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高渗状态、低血糖、上呼吸道感染等,可以接种;患有上述急性并发症且康复未满2周者,建议暂缓接种。发生慢性并发症患者需要结合内分泌专科医生意见综合评估。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

2.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患者药物控制稳定,可以接种;甲亢急性期的患者、未控制的甲亢患者、严重甲亢性心脏病患者建议暂缓接种。

3.甲状腺功能减退患者已经服用左旋甲状腺素钠(优甲乐)治疗,且复查甲功恢复正常且平稳者,可以接种。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甲低)患者TSH>10mU/L,且FT3、FT4低于正常值时,或继发性甲低FT3、FT4低于正常值时建议暂缓接种;适量优甲乐治疗后1个月复查,正常后可接种。

4.垂体功能低下造成的多种垂体激素缺乏症(MPHD)、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GHD)、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等用缺乏的内分泌激素生理剂量长期替代治疗期间,如生长激素治疗MPHD和GHD等,氢化可的松维持量治疗CAH等,病情稳定者可以接种;但如发生垂体危象、肾上腺危象时暂缓接种。

5.性早熟药物治疗期间,如用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GnRHa)治疗中枢性性早熟期间,可以接种。

6.无症状的高尿酸血症患者可以接种;

7.痛风患者药物控制稳定,不在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8.先天性遗传代谢病如果药物治疗有效且病情稳定者,可以接受新冠病*疫苗接种;部分遗传代谢病接种疫苗后会引起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建议暂缓接种,如单纯型甲基丙二酸血症、丙酸血症、戊二酸血症、线粒体脑肌病、原发性联合免疫缺陷病、X-连锁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X-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脂肪酸氧化障碍、尿素循环障碍等疾病,建议暂缓接种。

(八)恶性肿瘤

1.建议恶性肿瘤患者参考临床医生建议,充分评估免疫状态,结合疾病所处阶段和综合健康指标做出判断;如果病情稳定、控制良好,可以接种新冠病*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恶性肿瘤患者在进行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进行不同治疗策略时的接种建议:①手术患者:对于尚未接受手术的患者,建议接种新冠病*疫苗1周后行手术治疗,而已接受手术的患者,应等待术后恢复、手术并发症缓解后再进行疫苗接种。②放疗患者:建议采取单独放疗的患者可在治疗结束3个月接受灭活疫苗接种。③化疗患者:患者接受化疗后会出现明显的骨髓抑制、免疫功能受损,建议疫苗接种应至少在化疗前2周或化疗结束后3月进行灭活疫苗接种。④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建议抗B淋巴细胞治疗的患者延长至化疗结束6个月方可接种新冠病*疫苗。而对于需要长期抗CD20单抗治疗,持续保持极低B细胞水平以维持疾病缓解的患者,不建议接种新冠病*疫苗;其他靶向、免疫治疗因影响免疫功能的程度不尽相同,建议评估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后给予相应判断。⑤造血干细胞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后应当在全身免疫系统重建后,再进行新冠病*疫苗接种。自体HSCT重建时间一般为3个月,可接受灭活疫苗接种;异基因HSCT则一般需至少6个月以上对免疫功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灭活疫苗接种。

(九)慢性肝脏疾病

慢性肝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乙型、丙型病*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酒精性肝炎,代谢相关性脂肪性肝病、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IgG4相关胆管炎或自身免疫性肝炎等疾病。

1.非肝硬化的慢性肝病,如病情稳定、肝脏生物化学指标基本正常,均应接种新冠病*疫苗;正在应用药物治疗的慢性肝病患者在接种疫苗期间,不应停用原有治疗药物。

2.肝硬化患者的疫苗接种应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肝硬化患者如病情稳定,无明显症状且肝功能基本正常,无明显并发症时,如无其他禁忌证,建议接种灭活疫苗。

3.慢性肝病(包括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如处于肝炎急性发作期,出现肝脏生化学指标明显异常,或有不明原因发热、腹泻、乏力、食欲下降、尿色加深等,或处于其他未稳定控制的疾病状态时,需暂缓接种疫苗;待肝功能恢复或急性疾病控制后再评估接种。

4.各种重型肝病或肝衰竭;或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存在明显肝脏生化学异常,或出现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急性肾损伤等并发症时,不适合接种疫苗,应先行积极治疗原发病,待病情恢复后再行疫苗接种评估。

(十)感染性疾病

1.HIV感染者可接种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对于腺病*载体疫苗和核酸疫苗,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获益。具体接种建议如下:

(1)HIV感染者长期接受抗逆转录病*治疗、病*控制良好者,如不存在其他疫苗接种禁忌,无需考虑CD4+T细胞计数情况,建议接种新冠病*疫苗;疫苗接种后,依然需要常规的抗HIV治疗。

(2)尚未接受抗逆转录病*治疗,无明确证实的机会性感染或肿瘤,原则上建议暂缓新冠病*疫苗接种,建议尽快启动抗逆转录病*治疗,病*控制后再行新冠病*疫苗接种。

(3)尚未接受抗逆转录病*治疗,有明确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建议暂缓新冠病*疫苗接种;积极控制相关并发症和合并症,病情稳定后,尽早启动抗HIV治疗,病*控制后再行新冠病*疫苗接种。

(4)艾滋病晚期患者如CD4+T细胞计数小于50个/μl的患者,在尽快启动抗HIV治疗的同时积极评估患者机会感染的风险,如无特殊禁忌证,建议这类患者纳入接种对象。

2.结核病患者的疫苗接种应经过结核/感染科专科评估后进行,同时合并其他疾病的患者需经相关专科评估后进行。

(1)活动性结核病尚未治疗以及抗结核治疗强化期的患者,建议抗结核治疗进入巩固期病情平稳后再接种。

(2)既往结核病规范治疗结束,以及已进入抗结核治疗巩固期、病情平稳的结核病患者,如无其他禁忌证,均建议接种。

(3)疫苗接种后应维持原抗结核治疗方案及定期评估。

(十一)经期、妊娠和哺乳

1.月经期可以接种。

2.备孕期妇女和配偶均可以接种。

3.哺乳期妇女可以接种,接种后可继续哺乳。

4.不建议孕妇接种新冠病*疫苗。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者在不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十二)其他常见情况

1.发热、重感冒、急性胃肠炎、牙痛、头痛、头晕、胸闷、腹痛等身体突发不适时,暂缓接种新冠病*疫苗。

2.有骨折、外伤,但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3.器官移植术之前接种的,应尽可能在移植前至少2周完成灭活疫苗的全程接种;器官移植术后接种的,应至少在移植3个月后,且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再接种灭活疫苗。

4.一般手术,如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可以接种。

5.既往新冠肺炎病*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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